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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新式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如何開具?——吉林省某企業報關員小李
答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函〔2008〕417號)第一條規定,凡從事報關代理業務的企業,從2008年8月1日起,在辦理報關代理業務收取款項時,應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,并在發票聯加蓋發票專用章。
開具要求:
(一)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應使用稅控收款機或計算機開具。已使用稅控收款機開具的代理報關單位,“機打代碼”、“機打號碼”、“機器編號”、“稅控碼”在納稅人輸入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后由開票軟件自動生成;尚未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單位,可暫時用計算機開具,填開時,暫不填寫機打代碼、機打號碼、機器編號和稅控碼內容。
(二)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計算機開票軟件由中國報關協會開發,下發代理企業使用;使用稅控收款機開票的,開票軟件由省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開發,無償提供納稅人使用。
(三)付款單位名稱、收款單位名稱必須填開全稱,不得簡稱,否則視為無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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